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

哈伯瑪斯與言說倫理

昨日去聽一場演講。
有關於哈伯瑪斯的言說倫理,又包括法律言說與道德言說。
講者認為哈伯瑪斯的核心主張,就是言說倫理。其他的各種學說就是從此發展出。
而所謂的言說倫理,就是檢視言說的正確性、真理等性質。
因為,從法實證主義、自然法主義的角度,如何找到倫理的最後根基。
道德的最後根基。

自然法主義者沒有辦法面對HUME的事實與價值無法相互證立的鐵則。
實證法主義者,無法面對惡法亦法的悲劇,尤其以納粹事件為例。

那如何證成正當性的問題?哈伯瑪斯提出的「言說倫理」,就是讓人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言說情境下,努力達成共識。這就是道德的來源。其實,這種論證方式,與JOHN RAWLS的民主政治文化為前提的論證方式極為類似,也就是民主政體本身預設了正當性的來源。所以民主政體才是根基,回到政體論的有趣的地方在這裡。

(以上僅為摘要與心得,但用語多說模糊與錯誤。但是,民主政體的預設,則是一個有趣的觀點。)

所以我想研究修辭,正是因為我認為政治哲學沒有辦法找到自然法的根基,而政治科學也只是在枝微末節處,想要科學化。政治修辭針對是政治運作的結果。


所以,我從政治生活的角度去探究權力,然後上朔到正當性,然後在回到政治生活,這樣的思路是一種「雙迴向」。老子的論述也是如此,蘇格拉底的方式也是如此。

此外,哈伯瑪斯區分的生活世界與系統,也正是我所關心的生活世界。系統求的是效率,生活世界才能有人性尊嚴,平等,這才是人類生活的重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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